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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是產險公司針對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提供的附加條款,因任意的第三人責任險只賠民事,在民事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時,對方可能提出刑事告訴,此部份車主將面臨刑責(必須由車主自行承擔)及刑事訴訟時產生之律師費用,為減輕車主面對刑事訴訟的壓力,因此有了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大部分的民眾會覺得,車禍案件就是等到有訴訟需要出庭的時候才委任律師就好了,其實車禍律師的功用比你想像的要多!
車禍律師其實在警方製作筆錄時就有功用了!你與對方的陳述都會成為警方初步判斷肇責的依據,有個懂交通法規的律師在場協助,可以緩解緊張情緒,也有助你保障權益。
從一開始的責任初判到申請保險理賠、申請車禍鑑定、請求民事賠償、刑事罰則等,都需要讓證據說話,專業車禍律師清楚哪些證據有利於當事人,並能從旁協助蒐集。
不論是私下和解或地區調解、法院調解,有了解法規並富有車禍處理經驗的律師陪同,在釐清責任歸屬、協調賠償金額比例等情況下,較能確保當事人權益不受損。
法庭攻防上,律師的談判手法、專業度皆會影響法官判決結果,這部分直接委任律師處理,會比單靠諮詢更有幫助。
責任險則是保障自己的疏失對第三人造成的傷害,賠償對象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因此,當事故發生時,責任險需要先釐清責任歸屬,傷害險則不需要。此外,責任險採限額理賠,理賠金額不等於保險金額;且責任險理賠項目不限人員傷害,還包括財物損失在內。
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非因保險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之要求,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及證人之義務。
保險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保險公司同意者,由保險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醫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在本保險期間內因不同醫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保險人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之承保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公司受被保險人之請求,應即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抗辯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仍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保險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諾、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經保險公司同意者,由保險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醫療過失而遭致刑事責任控訴時,其因刑事訴訟所生之抗辯費用,經保險公司同意者,由保險公司負擔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醫療過失而遭恐嚇、侮辱及誹謗等騷擾情事時,保險公司得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協助被保險人進行刑事訴訟,關於刑事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保險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 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 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保險公司對定作人仍負賠償之責。但定作人應受保險單條款之拘束。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允諾者,保險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保險公司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2710 號判決:「...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 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 (意外事故) 。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 (意外事故) ,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 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於非住宅之營業處所內,針對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等標的物提供保險保障,如須擴大承保範圍可斟酌選擇附加各項擴大承保之附加險種。
對於保險契約賠償金額有爭議時得經要保人、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同意後交付仲裁。仲裁時,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對於經由各種運輸工具由甲地運至乙地的貨物提供保險保障,以填補貨主或被保險人因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承保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
● 立即通知可能需負責任之當事人(如:保險公司、運送人、賣方、報關行),除須作損害防止之措施外,請保留現場以便鑒定損失之原因。
● 出口案件請國外收貨人逕洽保單上指定之國外代理人-Claim Agent處理。
● 設法取得貨損異常證明。
● 洽詢保險公司水險理賠部門是否要指定公證,必要時並需通知其他關係人會同公證(JOINTSURVEY),以確定損失程度及初步責任之鑑定。
● 貨物送交時,如果外觀之異常情況不很明顯時,應於三日內向運送人或相關單位發函求償。
● 公證報告製作完成後,檢具公證報告及損害異常證明文件及其他必要之文件向相關當事人求償。
● 其他(依保單規定辦理)。